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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给阿嬷的情书》热映,票房突破6亿,然而却陷入商标争议

据了解,一家外地广告公司早在年初就注册了“阿嬷的情书”商标。面对记者“是否获得电影方授权”的质疑,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商标注册时间早于电影上映。然而据了解,该电影片名早在2023年便已完成备案,实际上早于商标注册时间。

对此,有律师指出,电影权利人有权依据在先权利,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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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他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一、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本案中,电影片名《给阿嬷的情书》早在2023年就已完成备案并公开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在先权利。广告公司抢先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涉嫌损害电影方的在先权利,电影方可据此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二、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如果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后注册的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本案中,虽然“阿嬷的情书”比片名少了一个“给”字,但在文字构成和含义上高度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情形。

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广告公司作为外地企业,在电影尚未上映前就注册了高度相关的商标,难逃“恶意抢注”之嫌,权利人完全有理由申请无效。

四、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如果商标包含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歧视性词汇等,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宣告其无效。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申请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总而言之,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是保护在先权利人的重要法律武器。企业在注册商标前,务必做好检索排查,避免因“抢注”而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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