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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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结算定案表是双方确认工程款的核心文件。很多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又反悔,以 “算错、漏项、显失公平” 为由要求重新结算。

那么,结算定案表能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河南省高院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陈世忠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结算定案表是三方当事人签署认可最终的结算条款,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结算定案表的情况下,应依据该份结算定案表认定涉案工程价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

经原审查明,涉案许昌市职教园项目精装修工程于2018年9月投入使用。中建七局、伟恒公司、陈世忠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了《许昌市职教园区项目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结算定案表》,该结算表载明:“本结算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等结算,结算金额为2077.918094元。本次结算完成后,伟恒建设施工许昌市职教园区项目所有内容即全部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20年3月10日,陈世忠向中建七局发出解除上述结算定案表的通知。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无论涉案分包合同是否生效,都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依据上述结算定案表的内容,该结算定案表应视为中建七局、伟恒公司和陈世忠最终达成的工程款结算条款。既然三方当事人都已经签字盖章确认,该结算条款对三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案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陈世忠在具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利时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不具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条款的权力。生效判决支持了陈世忠解除上述结算定案表的权利于法无据,存在不妥。

上述结算定案表是三方当事人签署认可最终的结算条款,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结算定案表的情况下,应依据该份结算定案表认定涉案工程价款。本案再审时,应在确定工程总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质保金以及利息起算点的问题。

此案明确三大关键规则:

1.结算定案表属终局性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2.单方无权解除结算条款:即便施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独立的结算条款依然有效,单方无权撤销;

3.举证责任在异议方:主张结算无效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相反证据(如伪造、胁迫、重大误解),仅以 “算错” 为由不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结算定案表经各方签字盖章,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就是工程价款的 “铁证”。签字意味着认可与放弃异议,单方反悔难获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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