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历经两年多,程序上的问题暂且不论,但能取得不起诉结果,当事人避免了留下犯罪记录及入狱服刑,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多研究案情,多与公安、检察院沟通,有理有据的说服办案人员,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3年接手的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最近终于结案,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于2023年5月公安立案,检察院于2025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能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殊为不易。
案情:当事人徐某系一家某商品销售公司负责人和实控人,在当地该类销售公司有很多,业务员流动比较频繁,徐某公司一业务员通过采购原料、假冒某知名商标的方式销售了部分商品,销售金额近3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通过徐某公司走账、开票。案发后,该业务员指证系徐某安排其采购、销售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徐某坚称其完全不知情,其只是帮助该业务员代收货款、代开发票,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提点后,将剩余货款返还给了该业务员,这在当地也是约定俗成的规矩。
办理:徐某家属委托我们之后,我们通过会见徐某了解到:其对该业务员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原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其完全未参与,也与上下游的人员没有任何接触。
之后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递交了取保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我们认为:该案中“徐某是如何采购的原料、从哪采购的、又是如何销售的、销售给了谁”这些基本案情应当查清,并有相应证据证明;假设徐某系本案主犯,必然存在徐某与上游原料供应商联系生产供货的相关证据,也必然存在徐某与下游客户联系销货的相关证据,哪怕只是通话记录或微信联系记录,总归存在相应的蛛丝马迹能证明徐某与上游生产商及下游客户有关联,否则指控徐某销售的假冒商品不可能是凭空生产出来、又凭空销售出去的,特别是本案在徐某及其公司处并未查获涉案假冒商品的情况下;本案始终无法排除一种合理怀疑:即该业务员为逃避或减轻自己罪责,将主要罪责推到其当时所供职的公司负责人徐某身上的可能。
我们递交材料、多次沟通后,公安机关在临近30天的羁押期限时主动为当事人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我们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回复该案可能作撤案处理,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又突然在临近一年时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该案后,退侦两次,又拖了近一年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基本与我们的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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