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缔约双方进入了合同订立阶段,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双方尚未进入磋商阶段,只是处于一般的联系状态,那么就不存在信赖关系,也就不会产生先合同义务。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第三,对方当事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损失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违反义务的一方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何区别

(一)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双方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那么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则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只要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二)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生效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即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即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三)责任的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多种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比较丰富,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生效而直接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一是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二是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三是因支出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四是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为了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生效而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会损失。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