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职务犯罪辩护这么多年,我发现很多家属对“单位受贿”的认知,普遍存在很大误区。大家习惯凭直觉判断案件轻重,觉得既然是单位集体出事、很多人都参与了,那大概率就是法不责众,尤其是看到其他人纷纷退赃、平稳落地,就以为自己家人退完钱也能彻底没事。

但实务里,很多人的问题恰恰出在这里。看似一样的分钱、一样的退赃,最后处理结果天差地别。有人做完笔录、退完款项就按违纪结案不作刑事处理,有人却依旧被移送审查、面临刑事追责。

近期接到几位家属的同款咨询,焦虑点高度一致。今天就把单位受贿的认定逻辑、追责范围、退赃的真实法律作用讲透彻,给迷茫中的家属一个清晰、靠谱的参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家属提问

家人在国有单位工作,现在单位涉嫌单位受贿被立案调查。目前单位里不少分到过钱的同事都已经退赃了,心里一直很困惑:单位受贿到底是怎么界定、怎么认定的?是不是只要把钱退回去,所有人就都没事了?有没有可能别人退了没事,家人退了还是会被判刑?现在特别焦虑,完全摸不准风险到底在哪。

张智勇律师解答

集体案件最折磨人的地方,就是相互对比。看着身边人陆续处理完毕、恢复正常生活,自己却始终悬着一颗心,不知道最终结果会怎样,这种煎熬感特别磨人。

先讲一句最实在的实务结论:单位受贿有法定认定标准,不是集体收钱就一律构罪;退赃仅属于量刑从宽情节,绝非免责、出罪的护身符。所有人一起退赃,不代表所有人的结局都会一样。最终是否被刑事追责、是否判刑,核心看个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属于法定追责人员范围,以及自身参与程度、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作用。

下面拆开来讲,通俗清晰说明法律标准和实务规则。

一、实务中,单位受贿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很多家属分不清单位受贿罪、个人受贿罪、普通违纪违规发放福利的区别,误以为只要单位集体收了钱、分了钱,就是刑事犯罪。其实司法认定门槛严格,必须同时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才会被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1.主体法定适格
依据《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非个人私自行为
收钱、为他人谋利,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按职权决定,初衷为单位谋取利益、集体支配款项;而非个人假借单位名义、私下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归个人占有。若是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敛财据为己有,一般按个人受贿罪定性,处罚更重。

3.利用单位职权实施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单位行政审批、工程发包、行业管理、资金拨付等公权力或管理职权,为行贿方、关联方谋取利益,以此收受财物作为对价。即便约定利益未完全实际兑现,只要权钱交易的对应关系成立,即满足行为要件。

4.数额与情节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并非小额违规收费、常规违规发福利都会上升为刑事犯罪。只有涉案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未达标、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按党纪政务违纪违规处理,不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同时明确关键边界:不能仅凭“发放集体福利”名义定性免责。如果所谓福利资金,来源于单位利用职权收受的贿赂款项,即便以福利名义分发,只要符合单位受贿法定要件、数额达标,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违纪行为和刑事犯罪,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二、单位出事,到底哪些人会被刑事追责?

单位受贿属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适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只追究法定两类人员刑事责任,不会对所有分钱员工全员追责。

法定追责对象仅限: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出决策、牵头发起、统筹安排涉案行为的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是案件决策与主导核心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对接行贿方、经手收款走账、执行受贿流程、参与共谋协助实施涉案行为的工作人员。

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决策、没有经手涉案流程、无犯罪主观明知、仅被动领取少量违规款项的,实务中一般仅要求退缴违法违纪所得,不作刑事追责。
特别说明:并非普通员工只要领了钱就一定无事,如果员工主观明知款项是受贿款、参与商议共谋、协助对接办理涉案事项,即便层级不高,也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别人退赃就没事,为什么不代表家人也一样?

这是家属最容易陷入的认知误区。大家习惯参照身边人结果预判自身案件,但集体案件中,每个人的行为、情节、主观状态都是独立评价。

首先要厘清核心法律规则:是否构成犯罪,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由行为本身决定,和事后退赃无关;退赃只是法定的量刑从宽情节,不能抵消已经成立的犯罪事实,不具备单独出罪、免责的法律效力。

那些退完赃就没事的人,本质原因是:自身参与程度极低、无犯罪故意、无实际协助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刑事追责条件、本就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退赃只是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并非退赃才换来免责。

而属于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这类核心涉案人员,即便全额主动退赃、积极配合调查,犯罪事实依然成立,仍会被依法移送审查、面临刑事处理,只是可以凭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有机会争取缓刑、轻刑化处理。

简单总结:同样是退赃,本身不构罪或情节轻微的,退赃后依规不作刑事处理;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相关犯罪的,退赃只能从宽量刑,不能彻底免罪免刑。没有统一标准、统一结果,只看个人行为与责任大小。

四、现阶段家属最稳妥的处理方式

面对单位受贿类集体案件,最忌讳盲目跟风、过度恐慌,或是心存侥幸、消极观望。稳妥处理原则是:依法配合、依规退缴、客观厘清自身责任。

1.保持理性配合调查态度
不对抗组织和司法调查,不夸大、不隐瞒,实事求是如实陈述自身参与情况、资金领取往来情况。良好的配合态度、如实供述,是法定从宽考量情节。

2.依法依规退缴违法所得
理性对待退赃这件事。主动退缴涉案所得是值得肯定的,但不用盲目超额退缴。可以先梳理清楚自身实际获利金额,厘清合法收入和违规所得的边界,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3.客观梳理自身角色与行为,精准区分责任大小
梳理案件时间脉络、自身履职情况、是否参与决策和经手流程、主观认知状态,在专业法律指导下整理事实材料、提交情况说明,客观呈现个人实际作用,避免轻微违纪行为被拔高评价、被不当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这么多年处理这类集体职务案件,一直想提醒家属:集体案件最不能“随大流”。别人的处理结果只能参考,不能直接照搬套用。

单位受贿的认定有明确法律边界,是否追责、是否判刑,从来不看参与人数多少,只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属于法定追责人员、个人参与行为、主观明知状态以及认罪悔罪配合程度。退赃只是争取宽大处理的法定情节,绝非万能免责钥匙。

身处这类案件中,冷静远比焦虑有用。认清自身法律责任定位、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缴所得,才是降低法律风险、争取最优处理结果的最好方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