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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办理离职当天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一、案例回顾

一、案例回顾

案例:青海某有限公司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件事实:

高某生前系青海某有限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

2023年11月28日,高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当日进行审批。

同日10时13分许,高某身着保安服搬纸箱进入公司。

10时23分许,高某在该公司前台旁侧处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原因:心脏破裂,大量心包积液(心脏停搏)。

双方争议:

1.公司主张:高某提交辞职申请并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同意字样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事发时,高某已办结离职手续,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

2.家属主张:高某事发当日仍在从事保安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过程:

2024年7月25日,房某向西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西宁市人社局于2024年8月8日受理,向某公司、房某发出工伤认定告知权利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在10日内进行举证并提交书面答复材料及证据材料。

西宁市人社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青海省某不认字(2024)13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4年12月23日,西宁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撤回青海省某不认字(2024)1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西宁市人社局作出青01**认(2025)2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视同工亡

诉讼过程:

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于2025年?月?日作出(2024)青8601行初133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2025)青01行终1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宁市人社局对高某的工伤认定是否合法、正当。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1.离职当日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2.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三、法条引用

三、法条引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法院裁判理由

四、法院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本案中,认定高某工伤是否成立的核心依据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高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11月28日上午8时34分、9时55分,高某尚在公司工作群内交代停车收费情况,10时13分许高某身着保安服搬纸箱进入某公司,10时23分许高某在某公司前台旁侧处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根据上述规定,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存续至离职当日的24时,故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某公司主张高某在办结全部离职手续后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的上诉理由

某公司在二审中自认,在员工离职时需将离职申请交至某公司前台留存

故高某在前台递交离职申请是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

且根据某公司微信群及现场录像显示,高某在离职当天仍在从事相关保安的工作,故高某离职当天在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在公司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虽然事发当日高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故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西宁市人社局在收到房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受理告知某公司及房某举证事宜,经依法调查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五、法律依据

五、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六、实务建议

六、实务建议

⚠️ 重点提示:离职当日的劳动关系存续至当日24时。在此期间,劳动者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

(一)用人单位实务建议

建议一:完善离职管理制度

1. 明确离职当日的工作交接流程。

2.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立即让劳动者离开工作场所

3. 保留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的证据(签字确认、监控录像等)。

4.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强制规定)。

建议二:发生类似事件,积极应对

1. 立即报警或拨打120,保留急救记录、医疗记录。

2.配合人社局调查,提交证据材料。

3. 如果认为不属于工伤,在举证通知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4. 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者实务建议

建议一:了解自己的权益

1.离职当日,你仍受劳动法保护

2. 如果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可能构成工伤

3. 立即报警或拨打120,保留急救记录、医疗记录。

建议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如果单位不申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准备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现场录像、同事证言等。

4.法律援助: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双方共同注意事项

1.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现场录像、同事证言等。

2.了解流程: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局受理 → 调查核实 → 作出认定决定 → 送达。

3.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七、风险提示

七、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一: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风险提示二:劳动者不了解自己的权益,离职当日突发疾病死亡,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 风险提示三:离职当日,劳动者仍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风险提示四: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单位申报:30日内;个人申报:1年内。逾期无法再申请

八、关联索引

八、关联索引

一审: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2024)青8601行初133号 行政判决

二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青01行终149号 行政判决

关联民事一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4)青0103民初43号 民事判决书

关联民事二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青01民终1168号 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第15条第1项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

九、裁判要旨

九、裁判要旨

1. 劳动者在离职当日突发疾病死亡,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2.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劳动者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属于工作组成部分,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3.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适用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导致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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