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临时借用”算不算偷?
近日,北京一女子因骑走别人没上锁的自行车被处罚,后起诉警方称只是借用,结果被两级法院双双驳回。
事发于北京密云某商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李某带孩子回家,因一部手机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看见一辆没上锁的自行车,就让孩子直接骑走并停放到了家里。
车主报警后,警方查获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李某作出拘留5日的治安行政处罚 。
但李某并不认为自己有错,连复议都省掉,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她表示:
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只是临时借用,况且自行车停在外面没上锁,就属于无主遗弃物,自己还以为是共享单车。
同时,她还质疑警方办案程序违法,声称自行车价值不足50元,够不上处罚的标准。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李某上诉后,二审同样维持了原判。
而警方却坚持认为:
自行车停放在正规收费停车场,就算没上锁,也不能认定为无主物、遗弃物,最多就是车主的疏忽。
而这点疏忽,不能否定车主对自行车的所有权,李某的辩解在法律和情理上都说不通。
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李某应该能清楚从外观的区分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误认”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然而,李某明知不是自己的自行车,未经车主同意就擅自骑走,且被发现时车辆就停放于李某家中。
庭审中,李某也承认,骑走时因无法扫码,已经意识到该车辆并非共享单车。
从其未经允许骑走自行车和事后藏匿不归还这两个关键点,就足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应该符合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没毛病。
李某很可笑的提出自己只是“临时借用”,纯属法律上的无知。
要知道,借用一定是需要事前征得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才算数,当然遇有紧急情况,事后获得所有权人追认也是成立的。
但是,除所有权人以外,其他人单方面的说辞都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借用一般都会说清楚用途、归还时间等,用完会主动送回原处或者建议车主,不会藏在自己家里。
偷就是偷,何必用“借”来贻笑大方呢!
法律角度,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权利人意愿,秘密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
事发于2024年,依据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的判罚没有任何问题,李某有盗窃意图是板上钉钉。
很多人注意到,李某的抗辩理由中,提到自行车价值不足50元,认为价值太低构不成盗窃。
李某可能混淆了盗窃和盗窃罪。
警方认定的自行车价值为270元,听上去或许不高。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盗窃金额,也就是说,它针对的是盗窃行为而言。
要知道,如果盗窃金额超过1000元,那就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已经算是“手下留情”了。
金额再小,不是自己所有,也不能随意拿来用,如果放任“没锁就可随意骑走”,那还有什么财产保护可言。
这两年,还有一个法律词汇引起了很大争议,那就是“盗用”,它和刑法上的盗窃罪量刑差距还是很大的。
比如,有人忘了拔钥匙锁车,晚上被人偷偷开走使用后又送回,这就算是盗用。
人们争论的点在于,如果在其送还前就被所有权人发现报警,要怎么区分“用”还是“偷”呢
因为在法律上,偷东西后就算归还,也属于盗窃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也不能认定是盗用。
盗用的要件中,要有明确归还意图,必须是短期借用,更关键的,是行为人需要有返还盗用物的客观行为或迹象。
但是意图、想法这些都太主观,很难有一个判断标准, 还是从行为上确认更靠谱。
事实上,法律看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后的口头辩解,说的再天花乱坠,也改变不了偷窃的行为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小区里,放在楼下的滑板、平衡车、儿童玩具车等,经常有业主随手就拿回自己家。
等失主找上门,就各种借口狡辩,“我以为没人要”、“给孩子骑骑怎么了”……
在他们的意识里,拿别人的东西好像跟违法没有关系,这是相当可怕的事。
这已经不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生活常理认知缺陷,或者说,是个人极度自私的体现。
对待这类人,讲道理通常没什么用,只有狠狠的罚上一次,让犯错的代价重一些,用事实去教育他们。
记住,不是自己的东西别碰!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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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2026-05-25 17:21)北京一女子骑走未上锁自行车,称只是临时借用,被处罚不服后起诉警方,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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