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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债权人的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入库编号:2026-01-2-316-001 裁判文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清算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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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债权人) vs 秦某琼等(被告,原公司股东)、曾某(被告,公司发起人)

背景事实

  • 2020年8月,某云科技公司与重庆某车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商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云科技公司将某项目资产转让给某车商务公司,转让价款300万元。
  • 某云科技公司履行完毕义务后,某车商务公司未支付尾款60万元。
  • 2023年11月30日,某车商务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
  • 某云科技公司认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诉讼主张

原告(某云科技公司):主张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秦某琼等支付尾款60万元及违约金,曾某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认为应由原告住所地(巴南区)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被告曾某主张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要求移送。

⚖️ 三、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曾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结论: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则;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巴南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四、裁判理由(重点)

1. 区分“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清算案件(非讼程序):指相关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清算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指债权人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本质是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则

⚖️ 2. 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股东)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债权,导致原告财产权益减损,该损失发生并显现于原告住所地(巴南区),因此原告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 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巴南区)法院起诉,于法有据。

被告主张按公司住所地管辖,混淆了“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债权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钟律实务启示

1.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司清算案件

本案明确: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属于清算责任纠纷(侵权纠纷),而非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非讼案件。

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如自己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2. 债权人起诉股东清算责任管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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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股东清算责任管辖选择

3. 债权人维权步骤

  • 第一步:查询债务人工商状态,确认是否已注销
  • 第二步:获取公司注销档案(清算报告、股东承诺书等)。
  • 第三步:确定所有股东身份,选择有利管辖法院(如自己的住所地)。
  • 第四步: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的风险提示

公司注销后,股东(清算义务人)仍可能被债权人以侵权责任追偿,且可能被诉至债权人住所地法院,增加应诉成本

为避免被诉,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公告,清理债务后再注销。

采用简易注销程序的,股东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