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汉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 年3 月18 日,汉中市应急管理局对我市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厂区包装工房内员工未穿防静电工作服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防止静电危害技术规范》(AQ4115-2025)6.3.4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静电在烟花爆竹生产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静电的产生过程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且放电过程迅速、突发性强。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静电放电极易在短时间内引发燃烧爆炸,给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该企业员工未穿着防静电服作业暴露出企业和工作人员对静电危害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淡薄等问题。通过处罚,警示企业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静电危害,严控事故风险、严守安全底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日,略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略阳县某烟花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结合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源头防线,严格审核销售对象资质是法定责任。本案中,该公司违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缺位、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略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既是对违法主体的严肃惩戒,也是对全行业的警示震慑,促使经营单位有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堵塞监管漏洞,规范辖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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