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已购的经济适用房绝对不可以直接自由转让。

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还能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各地政府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也普遍规定,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无论是否转让,都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实行 "一户一套" 的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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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晓璞律师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验丰富,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