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老板的一家公司给发工资、一家公司给缴社保,申请劳动仲裁该告谁?

「法律解答」

倘若劳动者能够证明老板存在“一套人马两套牌子或多套牌子”的行为。老板的这种所谓懂法的行为,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这是“懂法”的老板,欺负不懂法的劳动者,给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制造麻烦,甚至认为这么做劳动者就没办法了,甚至可以主张不是劳动关系。

不少劳动者遇到这情况就抓耳挠腮,觉得麻烦,不会整,尤其是跑到仲裁委立案窗口,遇到立案老师信口开河的说:“工友,你怎么告两个啊?不对,不可以的。”,直接把工友给整懵了。

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通俗的来说,一个老板控制多家公司,就是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若劳动者不仅给老板的甲公司干活还给乙公司干活,此时劳动者便可依据该款规定,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便把工资和社保拆开也没有用。

法律将该老板的行为定性为“混同用工”。

工友就可以拿着该条规定,直接拍仲裁窗口老师桌上:“你看,法律规定可以的。”

这么一整,老板制造的迷宫瞬间就瓦解了。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作为会计在与某2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亦为某1公司做过财务方面的工作,考虑到某2公司、某1公司均曾向王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某2公司系某1公司股东,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院可初步认定某2公司、某1公司对王某进行了混同用工。某1公司抗辩王某仅受某2公司的直接管理,某1公司未向王某发出工作指令。但王某在职期间,钱某向其发布工作任务,指示其为某2公司、某1公司提供劳动,并对其进行管理,基于钱某在此期间曾同时作为某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1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某1公司的监事,对某1公司主张的钱某仅代表某2公司对王某用工管理,本院实难采信。

参考案例:(2026)京02民终6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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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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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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