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法院环资庭庭长罗莹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之一,是冯某、刘某、房某鹏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被告人冯某借用他人名义租赁五莲县某村土地,后由被告人房某鹏注册成立日照某公司,并由被告人刘某备案建设某生态科技农业产业园项目。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区内耕地挖沙取土并对外销售,造成25.42亩永久基本农田和0.27亩其他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承包的耕地内挖沙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判令冯某、刘某、房某鹏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50903元。对被告人冯某缴纳的违法所得143240元,依法予以没收。

据了解,本案系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土销售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冯某、刘某、房某鹏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项目区内耕地挖沙取土并对外销售,造成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坚持严守耕地红线、捍卫粮食安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并判决各被告承担耕地修复义务,对于教育、引导社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严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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