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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马某在装货过程中被倾倒的货物砸伤,某物流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25年3月,马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某物流公司未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于2025年6月达成《一次性调解赔偿协议书》,约定某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13万元,马某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某物流公司。此后,某物流公司依据其为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装货状态、不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且工伤保险赔偿不应转嫁给商业车险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马某受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二是某物流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关于第一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涉案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心功能是货物运输,“使用”不应局限于车辆动态行驶,而应包含装货、运输、卸货等持续性作业环节。马某在挂车装货时受伤,属于正当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保险条款亦将“停放”纳入使用过程,某保险公司以车辆静止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点,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理赔前提是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马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某物流公司因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实际赔偿后,即成为法定的责任承担者,其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目的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符合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某保险公司以“工伤保险赔偿不能转嫁”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与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衔接问题,核心规则如下:
一是“使用车辆”的认定。对于货运车辆等特种车辆,“使用”是一个连续性概念,包括装卸货、固定货物等与车辆运输功能直接相关的作业环节。事故发生在上述合理环节,即使车辆静止,也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前提。该险种以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为前提。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不属于该险种理赔范围,用人单位只能就自身依法承担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向保险公司主张。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依法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对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成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未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符合法律规定与保险制度功能,依法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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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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