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胡梦婷

白天,他是超市常客;夜晚,他隐匿在货架之间,待店主一家熟睡后进行盗窃。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是鲁女士所经营超市的常客,2025年2月9日,王某佯装进超市购物,趁人不备,藏匿于店内货架的隐蔽角落直至夜晚,待鲁女士一家休息后,王某从黑暗中现身,熟练将货架上的多条高档香烟及收银台内的现金悉数收入囊中。当王某试图打开卷帘门逃离时,惊醒了鲁女士。鲁女士一家当场将其控制,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人赃并获。

2025年5月12日,该案移送至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赃并获,案情看似清晰明了,但检察官却觉得此案没那么简单。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鲁某经营超市的房子系其自建房一楼,也用于日常起居生活。王某在2023年曾经租住过鲁某的房子二楼,其完全掌握鲁某全家作息规律,专门趁其夜间熟睡时作案,且隐匿地点为货物存放点,平时不会有人查看。

此外,鲁女士利用自建住房经营超市,超市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实为一体,夜间闭店后整体处于封闭状态,系被害人家庭生活居所的有机组成部分。

“王某明知超市内侧为被害人一家生活起居之所,仍以盗窃为目的潜伏其中,其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承办检察官认为,案发超市夜间闭店后即转化为鲁女士一家的生活居所,符合刑法中“户”的构成要件。

“只是偷点东西,没想过这事有多严重”。针对王某辩解,检察官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入户盗窃的详细规定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指出其行为属于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生活场所,构成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盗窃。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以是否窃得财物作为构罪的标准。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王某最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12日,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对王某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前店后家”式经营场所在夜间闭店后即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均可能构成入户盗窃,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广大经营者应增强防范意识,留意经营区域内异常情况,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