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锗镜片走私案”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刑事风险与辩护路径——评析兆晟科技被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文 /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
2026年3月,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兆晟科技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姜某、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因将属于国家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管理的“锗镜片”走私出口,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该案一经披露,即引发外贸合规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对锗相关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变迁、司法解释的争议与适用,以及类似案例的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刑事风险与可能辩护方向作一些评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二、锗相关物项的管理属性变迁:从“一般许可证”到“两用物项许可证”
理解本案的法律前提,必须厘清锗相关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演变。
(一)2023年8月1日之前
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锗相关物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即“一般许可证”),属于限制类货物。
(二)2023年8月1日之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生效,对镓、锗相关物项正式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出口上述物项须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纳入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
(三)最新目录状态(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为例)
四个涉及锗的海关商品编码虽仍列入目录,但免于申领一般出口许可证,改为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制度变化的法律意义:
- 行政处罚层面:无两用物项许可证出口锗镜片,属于违反《出口管制法》;
- 刑事认定层面:司法机关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司法机关认定走私两用物项的现行逻辑
目前司法实践对“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的定罪路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一)第21条:将限制类货物纳入禁止类罪名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伪报品名出口两用物项物品,即落入该范畴。
(二)第11条第1款第(六)项:量刑标准
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 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超过以上标准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逻辑的实质:
原本属于“限制类”的两用物项,被司法解释纳入“禁止类”刑事罪名处理,构成对刑法条文的实质扩张。
四、被广泛争议的司法解释与个案辩护空间
(一)理论争议:司法解释是否突破《刑法》?
自该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司法界对其第21条的合法性批评颇多。
- 批评观点(笔者亦深以为然):
刑法第151条明确针对的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限制类货物本质上是许可管理而非绝对禁止。将违反许可的行为直接以“禁止类”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 支持观点
以“行为禁止”替代“对象禁止”来解释,但该理论在法律体系内难以自洽。
现实困境:司法解释尚未被修改,且已有大量生效判决。因此,个案辩护不宜孤注一掷于挑战司法解释,而应立足于案件自身有利事实,寻找实质辩护空间。
(二)类似逻辑在其他领域的司法实践(实质重于形式)
一个已被海关系统认可的例证——废物进口领域:
具备环评资质的企业借用他人《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若机械套用前述司法解释,同样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但海关总署明确指导意见:实际收货人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原则上不按走私犯罪处理。
这一做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刑事政策考量:
社会危害性是判断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的核心标准,而非机械适用许可形式。
(三)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参考:佳力公司(化名)不起诉案
该案释放的信号:
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会考量出口主体是否具备实质合规条件,以及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补救可能性,并非一律移送刑罚。
(四)对兆晟科技案的辩护提示
兆晟科技案中,辩护方可重点关注以下方向:
- 涉案产品的管制级别是否被误判
锗镜片作为加工成品,其锗含量、纯度、用途是否达到两用物项管制标准,需要技术层面逐项核实。 - 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缺口
走私罪要求主观故意。如能证明企业因对管制政策认知错误或理解偏差而违规,而非刻意逃避监管,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 事后补救与认罪认罚态度
是否主动配合调查、是否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等,是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审查该案
- 是否存在上述“佳力公司不起诉案”类似的情形。
五、结语与合规建议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正从“行政管理”走向“刑事高压”。本案再次提醒外贸企业:
对企业的建议
- 精准识别产品管制属性
重点排查涉及镓、锗等敏感物项的产品,必要时申请商品归类或管制属性预裁定。 - 严格执行许可前置
不因货期、客户压力而“先出后补”或伪报品名。 - 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参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建立审查、培训、档案留存、违规报告等制度。
涉刑后的应对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撤案、不起诉或变更定性,远比等待判决后再上诉有效。
(注:本文系基于公开信息及一般法律原理所作的专业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全案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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