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女)位于二楼的房间内,盗得人民币120元,但是很快就被被害人田某发觉。被告人杨某为抗拒抓捕,威胁被害人说“你不要出声,一出声我就打死你”、“你放我走,不然就弄死你”,当场以语言威胁被害人田某。因为当时家里只有被害人和一岁多的儿子,被害人害怕其和儿子受到伤害,不敢再阻拦。趁被害人田某害怕不敢声张时,被告人杨某逃离现场。接到被害人田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随即出警处置,将被告人杨某抓获。次日,被告人杨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入户盗窃被发觉后,没有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应当属于入户盗窃,但是不构成抢劫罪。那么,本案被告人杨某入户实施盗窃,只盗得少量的财物,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以轻微言语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这是因为,根据在卷证据,被告人杨某入户盗窃被发觉后,为了逃避抓捕,威胁被害人说“你不要出声,一出声就打死你”、“你放我走,不然就弄死你”。被害人当时家里只有被害人和一岁多的儿子,被害人害怕其和儿子受到伤害,不敢再阻拦,只好让被告人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杨某在入户盗窃犯罪中,只盗得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以轻微言语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而言,要求前提行为一般来说要构成犯罪,由于我国《刑法》经过补充修改,入户盗窃不要求财物数额,一旦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

所以,本案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主要在于有无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表现。而入户抢劫又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即既入户又使用暴力进行抢劫。由于一旦转化为入户抢劫,其刑罚结果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新郑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的房间进行盗窃,其前一行为足以构成入户盗窃,在构成入户犯罪的基础上其为了逃避抓捕,在户内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的入户抢劫罪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入户盗窃以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能否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罪,关键在于行为的质的规定性。

入户盗窃少量财物并使用轻微暴力或以轻微语言暴力相威胁,这些都属于量的范畴,并不影响质的存在。换言之,被告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转化型入户抢劫罪,至于只是窃取了少量财物和使用轻微暴力或以轻微语言暴力相威胁只关乎量刑的轻重,不影响罪名的认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郑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郑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郑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