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中山地区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多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酒后滋事引发。很多人误以为 "打一巴掌、踢一脚不算什么",殊不知只要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酒后在中山市东区某烧烤店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王某挥拳击打李某面部,致李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拨打 110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王某积极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 万元,取得了李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系初犯偶犯,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中山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轻伤二级及以下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很大概率可以争取到缓刑或者不起诉。
三、故意伤害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伤情鉴定之辩:如果对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的核心证据,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
- 正当防卫之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被害人过错之辩: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或者激化存在过错,那么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刑事和解之辩: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之一。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要采取暴力手段。酒后容易情绪失控,因此饮酒后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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