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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详细拆解了帮信罪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主观明知。今天,我们继续从另外三个重要角度,系统讲解帮信罪的辩护策略。希望能为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更全面的维权思路。

二、被动参与还是主动帮助?

帮信罪处罚的是主动提供帮助的人。如果当事人本身也是被害人,或者被诱骗、被胁迫参与,则可证明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比如当事人在网络上找工作,被以“刷流水包装资质”“贷款需要走账”为由,骗取了银行卡和手机卡。事后才发现,这些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赃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身是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其对资金性质的“不明知”比普通帮助行为更容易成立。

当事人或者其辩护律师应当收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招聘信息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受到欺骗,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证明没有获得明显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

三、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辩护

帮信罪要求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帮助行为没有实质性促进上游犯罪的完成,或者上游犯罪本身不成立,帮信罪就不能认定。

1.上游犯罪证据不足

实践中,部分案件在上游诈骗犯罪的嫌疑人尚未被抓获、诈骗事实尚未查实的情况下,就先行追究下游帮信罪。但没有上游犯罪,帮信罪就不成立。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游行为人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无法证明下游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帮助行为的必要性与实质性

如果当事人出借银行卡,虽然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条件,但该行为并非上游犯罪完成的必要条件或者帮助行为发生在犯罪完成之后(如仅协助转移已经到账的赃款),则可能不构成本罪,或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更轻)。

四、情节严重程度的辩护

即便认定构成帮信罪,辩护律师也可以从情节严重的认定入手,争取将案件挡在刑事追诉门槛之外。

1.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是情节严重的常见门槛。对于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等涉两卡案件,2025年两高一部新规还规定了另一认定标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同样属于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应从两个角度分别审查:一是核实支付结算金额是否确实达到20万元;二是核实账户数量及流入资金是否达到30万元。

另外,还需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被反复转入转出,不应重复累加)、是否包含不属于支付结算范畴的资金(如未实际转出的冻结资金)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被错误计入。

2.行为次数的核实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这里的对象是指不同的被帮助个人或单位。如果是同一犯罪团伙控制下的多个账户,或者帮助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对象,则不应认定为三个以上对象。

帮信罪的辩护,是一场对证据的精细梳理、对主观故意的严密论证、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的综合博弈过程。从主观明知到被动参与,从因果关系到金额认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转折点。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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