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包装相似的情况到底算不算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权认定标准,明确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审查四项法定要件: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二是该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三是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是该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项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认定侵权成立。

二、包装相似但商标不同,是否构成侵权

包装相似但商标不同,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商标和包装装潢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标识,分别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使被告在商品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只要其包装装潢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仍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混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在商品上显著位置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即使包装装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三、被指控包装相似侵权时,有哪些有效的抗辩理由

首先,最直接有效的抗辩理由是原告的包装装潢不满足 "有一定影响" 的条件。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的商品销售时间短、销售区域小、销售额低、宣传投入少,在相关公众中没有知名度;或者证明原告的包装装潢属于行业通用设计,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其次,被告可以主张双方包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可以通过比对双方包装的整体构图、色彩搭配、主要元素的排列组合、视觉中心等方面,指出两者存在的实质性差异。

第三,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包装装潢属于功能性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被告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如果被告在原告的包装装潢获得 "一定影响" 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那么不构成侵权。

最后,被告还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如果被告是销售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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