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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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均被判刑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6名被告人因盗挖具有科研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法院认定其均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从拘役四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处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发、杨某财、马某等6人拿着工具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某村盗挖“龙骨”(古代脊椎动物的俗称)。6人找到一处地点,便开始使用电锤、铁锹等工具挖盗洞,在盗挖的过程中被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查获。6人盗挖出来的“龙骨”称量后为0.46千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检材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案发地是当地哺乳动物化石产出地层。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杨某发等6人系共同犯罪。6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结合案件情节,近日同心县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发、杨某财各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马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各处五千元罚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