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多日擅自不到岗,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网友:那还不简单,自动离职啊。

大错特错。

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

每个地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同,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将会决定案件结果。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可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就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系合法解除,那么可以推定为违法解除。

不过这样的推定是否有过于苛责用人单位嫌疑值得商榷。

因为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实存在法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两不找”的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推定存在争议。

江苏

周某等职工主张财富公司作出了口头辞退,而财富公司认为系职工自行离职。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财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对劳动者管理义务,对其关于劳动者辞职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双方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财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周某等与某财富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山东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各执一词。汉朝公司主张卫青不能胜任入职岗位的工作,调整后还是不能执行相关岗位要求,所以当时经理韩信告知卫青若不能执行工作任务可以选择离职,是给卫青选择权,卫青选择自行离职,并未口头辞退,故不应认定为汉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卫青则主张双方并未对离职进行过协商,也非卫青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经理韩信研让卫青直接离职,系汉朝公司辞退卫青。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汉朝公司对卫青的离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综上,因作为用人单位的汉朝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1202号

本案中,李靖主张被唐朝公司口头辞退,唐朝公司主张系李靖自行离职,双方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609号

上海:倘若劳动者没有证据系口头辞退的,对于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谭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被某唐公司口头辞退,但是某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且认为谭某系自行离职,谭某没有提供任何某唐公司口头辞退其的证据。同时谭某认为某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谭某向某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90号

可见,每个地方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用人单位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会不相同。

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以下四步:

  1. 尝试电话联系,确定离职意图

  2. 发送两次《限期返岗通知书》

  3. 解除前先听取工会意见,即向工会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 以旷工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步的通知工会千万别漏,已经有多地明确倘若没有通知工会,直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一定要通知上级工会。做这四步时,一定要记得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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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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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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