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陈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律规定系立法机关为了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设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则”。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当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只有劳动者一方对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权,而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涉及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实务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3次、4次甚至更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又不满足其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当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单方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上述两地的规定来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消灭,而会一直持续到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但由于出台地方性规定的地区较少,该问题仍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扩展分析。
二、案例分析
以北、上、广、深等地的案例为例,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大概分为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对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如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即使已连续签订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种观点主要见于2025年之前的上海地区。
如在【2023】沪0104民初2908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现某某公司在胡某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表示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并无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且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告知胡某,胡某并不存在其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即便胡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某公司无此意愿的情况下,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胡某主张某某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种裁判观点是由于此前上海地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则与其他地区存在较大差异,上海地区此前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劳资双方均有续签意向,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则,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可直接到期终止。但根据2025年上海地区出台的最新内部规定[1],这一裁审观点已非主流观点,因此对于上海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应结合最新的裁审观点谨慎处理,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放弃处分,故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如在【2023】内01民终285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是否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并不违法。本案中,赵某与A公司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合同期满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赵某离职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故A公司无需支付赵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资双方连续订立了2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也是目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如在【2024】粤01民终614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何某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何某提出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A公司应当与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公司没有与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属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何某支付赔偿金。”其他如【2024】粤01民终29165、29166号、【2020】粤03民终7813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且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其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出自于真实意愿,也并不一定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认为其处分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次,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当劳资双方超出两次签订次数时,则意味着劳动者更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技能更与用人单位契合匹配、用人单位更有用工需求,此时也更有维系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2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仍应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则更具有合理性。
建议
1.虽然劳动合同法已实行许久,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并不陌生,但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规则自出台以来即存有大量争议,用人单位仍应注意谨慎处理此类问题,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尽量避免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注释: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问题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应先审查用人单位有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续订,如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的,则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因此,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续订与否的选择权。
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介绍
本文由劳动与雇佣部贾宝军律师团队整理改编。
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与雇佣部主管合伙人,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执业十六年来,累计为150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百余次,服务对象涉及各类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亦曾代理三百余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尤其在主动式法律顾问服务、专门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案件诉前诉后全流程服务以及法律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原则是“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让法律与企业经营以最优方式结合”, 服务宗旨是“认真负责,关心客户利益”。
陈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前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民商事诉讼。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律事务领域,执业以来曾为多家大型机构客户提供劳动常年法律服务、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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