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为尽快回家,刚下夜班的某公司员工夏某将电动自行车驶入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驶途中,夏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后夏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夏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处理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驶入的内环快速路入口处,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夏某明知电动自行车属于禁行车辆,仍违规驶入快速路通行,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其为追求通行便利所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天津高法

「法律评析」

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可知,夏某并非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双方系同等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本身的事故责任来看,夏某有认定工伤的法律基础。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简单的从事故责任认定书着手予以改判,其主要原因在于夏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对自己不负责任,有明知的故意,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

由此可见,法院会审查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而不简单的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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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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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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