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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恶意转移财产,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1年,尹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年底偿还全部借款。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两人因借款利息计算问题产生分歧,刘某便将尹某诉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尹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尹某仍然拒不偿还欠款,刘某便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人虚假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
经查,被告人尹某利用其儿子名义承包一栋三层房屋,将一层底店出租获利,二三层经营宾馆。为逃避债务,被告人将所得经营收入全部转到其儿子、女儿及其控制的前妻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尹某虚假申报、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青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尹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期满后,尹某仍然执迷不悟,不履行生效判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青山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一次性清偿了刘某的债务。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请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执行以身试法,除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司法拘留、罚款等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王 莎 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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