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印发,围绕当前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划分、资金管理、收益使用、公示监管、纠纷化解等方面问题,进一步厘清管理权责,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同时,鼓励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创新住宅小区运营模式,通过共建等方式,引入各方资金资源,依法依规活化、盘活、利用小区公共空间及共用设施设备,拓展公共收益增收渠道。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委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
如何让公共收益更透明?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包含公共收益收入情况、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业主大会分成部分公共收益支出情况、结余转存与专户管理情况四个部分。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
推行差异化审计标准,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以下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开展审计,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每年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一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在公共收益使用方面,办法提出划转前谈话提醒机制,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划转公共收益前,向业委会开展谈话提醒,告知公示、审计、廉政等管理要求,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此外,办法要求各地应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为主的公共收益等物业服务纠纷便捷处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负责纠纷调查处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专门调解公共收益等物业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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