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友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会遭遇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很多人不懂救济途径,就此放弃维权、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本案当事人作为小区保安,受单位调度跨区域执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部门因调查不充分直接否定工伤,我们代理当事人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成功撤销错误认定,最终拿到正式工伤认定书,今天和大家分享完整案件经过、法律要点与维权建议。
一、案件完整事实
当事人李某系云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保安,夜班排班为 20:00 至次日 8:00,日常本职工作是晋宁保利和光屿湖小区二期园区巡逻。
2024 年 4 月 日夜间,物业管理人员临时安排李某前往小区四期开展安保巡逻工作,他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执勤点位途中,在晋宁区经三路滇池美岸小区路段发生两车碰撞事故,造成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趾骨骨折,先后在晋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委托段彪永律师团队,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前期调查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没有核实管理人员临时调派执勤这一关键事实,直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维权过程一波三折。我们先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诉求;我方坚持上诉至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全面查清调度安排、事故经过等全部证据,认定人社局事实核查不清、认定结论错误,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二审裁判结果,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驳回公司全部再审申请。人社局依据生效司法判决重启工伤认定程序,重新核查全部材料后,于 2026 年 6 月 日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思良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
二、核心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分歧,是区分 “单位指派外出履职途中” 和 “上下班通勤途中”,这也是人社局初次作出错误认定的根本原因。
工伤认定遵循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工标准,工作场所不能局限于固定执勤区域。职工受管理人员临时调度,前往其他点位开展工作,通行路段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受伤,即可认定工伤,无需考量事故责任划分。
而日常上下班通勤受伤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额外要求劳动者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二者法律适用标准完全不同。人社局当初未调取调度通知、执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属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必须全面核查案件证据,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文书不具备合法性。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依法撤销错误决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开展调查、作出认定。即便企业后续申请再审,高院也会严格核查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
三、律师维权提示
第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留存关键证据。单位临时外派、跨点位执勤的微信通知、工作安排、排班记录、现场证人联系方式全部妥善保存,这是区分履职途中与通勤途中的核心凭证。
第二,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要直接放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定救济渠道,行政部门调查疏漏、事实认定错误的,通过司法途径有很大概率撤销原决定,重新认定工伤。
第三,工伤行政诉讼流程层级多、办案周期较长,委托专业工伤律师梳理证据、找准法律争议点,能规避各类程序漏洞,显著提升案件翻盘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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