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天津市宝坻区杨政,寄来一份(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24天后的2024年6月24日,该院又给杨政发来一份(2024)津民申136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杨政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以及一审原告孙玉凤、杨文君、杨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齐晨灿”补正为”审判员张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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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判决作出24天后通过裁定“更换”署名法官,‌原则上不合法‌,且严重违反审判组织法定原则。‌

因为‌判决生效后审判组织即固定‌:判决书一经作出并署名,即代表该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已完成审理职责。事后用裁定变更署名法官,若原法官实际参与了审理,属于‌笔误补正范畴‌,但“更换法官”的表述暗示原法官未参与审理,这直接导致‌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审理者裁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回避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若原署名法官未参与庭审和评议,却签署判决,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若因法官回避等原因需更换,应在‌判决作出前‌完成,并重新开庭审理,而非判后裁定变更。

‌裁定权限越界‌:裁定仅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如姓名拼写错误),不能用于变更实质性的审判主体。判后裁定“换人”缺乏法律依据,涉嫌掩盖审判组织违法事实。

‌‌‌原法官是否实际参与审理‌:若原署名法官未参加庭审、评议,则判决无效,应启动再审。

‌变更理由是否法定‌:仅当存在回避、重病、离职等法定事由时方可换人,且必须在‌判决前‌处理,判后补换无法律依据。

‌是否影响实体公正‌:即使名为“补正”,若涉及审判主体变更,将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基础。‌‌

综上可见,判后变更法官系审判组织不合法,若原署名法官未参加审理,则判决无效,应启动再审,不知该院对自己审判组织不合法的裁判何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