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律师】建工纠纷|资质挂靠|工程款追索
很多干工程的人都有一个朴素想法:活是我干的,钱就该给我。
但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左下角“阅读原文”)今日施行后,再打这类官司,不能再简单喊一句“我是实际施工人”,就直接找业主、总包等上游主体索要工程款。
说明:最高法民一庭答记者问明确,《建工解释二》不再笼统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而是区分借用资质人、接受转包人、接受违法分包人。
新规则更看重三件事:你借了谁的资质,谁和谁签了合同,谁欠谁的钱。
举个例子:A公司建设一个工厂,将整个项目交给B公司总承建。B公司又把桩基础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C公司。实际施工中,李某挂靠C公司,以C公司名义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后来工程款没结清,李某以个人名义起诉A公司、B公司,要求付款。
这个案子,不能直接说:“李某实际干活,所以A、B都要给钱。”
先看角色,路径就清楚了。
A公司是建设单位,是A-B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发包人;B公司是总承包人,也是B-C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发包人;C公司是专业分包人,也是李某挂靠关系中的资质出借方;李某不是专业分包人,而是借用C公司资质的个人。
第一,李某最直接应当找C公司。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人可以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所以,李某借用C公司的资质,通常应先向C公司主张折价补偿款。
第二,李某能不能直接找B公司,要看B公司是否知道挂靠。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区分了两种情况: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借用资质人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不支持;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应追加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并结合付款、施工等情况判定责任。
放到本案里,B公司才是桩基础工程这一层的发包人。
如果B公司不知李某挂靠C公司,李某直接找B公司要钱,难度很高。更稳妥的方式,是先找C公司;如果C公司对B公司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却怠于主张,影响李某收款,李某可以考虑代位行使C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但证明链条很长、证明难度很高)。
如果B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C公司只是出借资质,实际由李某报价、施工、签证、结算”,此时应当追加C公司为第三人,结合付款、施工等情况,李某才有可能要求B公司直接承担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责任。
第三,李某直接找A公司,更难。
A公司虽然是业主,但不是B-C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李某与A公司之间,隔着B公司、C公司两层关系。
《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允许借用资质人依法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核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李某的债务人是C公司,C公司的相对人是B公司。李某最直接能代位的,是C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而不是当然越过B、C,直接打到A公司。(2024)最高法商初2号的裁判规则也明确:代位权对象应限定为债务人的相对人,不能扩张到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所以,李某不能把代位权理解成“从C穿到B,再从B穿到A”。
同样,A公司即便知道现场实际由李某施工,也不能想当然地把这种法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路穿透到底。
一句话总结:
工程是你干的,不代表所有上游主体都欠你钱。
新规下,工程款不能乱要,要按路径要:
先看你是谁;再看你借谁资质;再看谁和谁签合同;再看谁是否知道挂靠;最后看能不能走代位权。
旧打法靠“实际施工人”身份突围,新规则靠合同链条和债权链条说话。
出品:供应链律师;作者:姚成功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注供应链、物流、货代、跨境贸易与企业债权债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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