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结合杭州一些基层法院诉前、诉中均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调解的创新实践,对照部分地区法院畏险守旧、消极促调的现状,论证诉中传票传唤调解具备法理依据。文章提出依托退休法官调解可降低程序风险,认为主动促调是法院法定职责,呼吁法院跳出自保思维,以合规改革做实诉源治理,实现案结事了。

【正文】

矛盾纠纷止步于诉前、化解于审前,是诉源治理的核心目标,更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司法实践中,杭州部分基层法院敢于突破固化办案思维,创新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主动创造面对面化解纠纷的机会;反观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固守“法无明文规定不行动”“上面没有明确要求不行动”的保守思路,只求程序稳妥、规避自身风险,不愿主动作为促成调解。

诉前委派调解阶段,案件尚未立案、未生成正式民初案号,诉讼程序并未启动,通行做法是送达调解通知书,这是行业普遍共识。但杭州一些基层法院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在诉前委派调解环节也尝试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传票事由为“鉴定、质证、调解”),主动打破当事人消极回避、拒不到场的调解僵局,大幅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这份主动服务群众、化解纠纷的担当,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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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些基层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也发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场“鉴定、质证、调解”,调成率大幅提升。)

诉中委托调解阶段,杭州更是全面推广传票传唤机制(传票事由为“庭前会议”):案件完成立案、确立诉讼系属后,调解本身就是法定庭前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前有权组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开展调解,庭前会议是法定审前程序,传票作为法定诉讼文书,自然可用于传唤当事人到庭同步完成质证与调解工作。法律从未禁止诉中依托庭前会议使用传票,以“无明文授权”为由拒绝改革,本质是畏难避责、僵化适用法律,把法官个人的程序安全放在群众解纷需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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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委托调解阶段,杭州全面推广传票传唤机制,传票事由为“庭前会议”)

部分法院顾虑使用传票会被扣上“强制调解”的帽子,害怕当事人投诉,因此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这项改革的风险完全可控,关键在于规范操作、守住自愿调解底线。

主动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调解,看似只是一纸文书的微小创新,实则直击基层司法长期存在的痛点。以往依靠电话、短信、简易调解通知书通知调解,文书缺乏法定约束力,不少当事人消极应诉、无故缺席,大量调解程序空转,群众为小事反复往返法院,司法资源无端消耗,矛盾迟迟无法实质化解。传票自带司法拘束力,可以倒逼当事人到场直面纠纷,双方当面厘清事实、厘清权责,协商调解的成功率大幅提升。对当事人而言,少跑冤枉路、纠纷一次性化解,不用漫长等待开庭、陷入冗长诉讼拉锯;对法院而言,有效压降新收案件、缓解案多人少压力,从源头减少上诉、信访衍生矛盾,实现群众权益保障与司法提质增效双向利好。杭州地区经济活力充沛、社会治理成效突出,背后离不开当地法院敢闯敢试、主动化解纠纷的司法担当,这份实践经验极具借鉴价值。

反观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同类纠纷固守保守办案模式,上级无明确细则就绝不主动创新,不愿多花精力推动当事人到场调解,遇事优先考虑自身不担责、不出错,把规避风险放在履职尽责前面。殊不知,司法的底线从来不是“不惹麻烦”,而是实质性解决群众纠纷。当事人走进法院,核心诉求不是走完一套冰冷的程序,而是尽快平息矛盾、修复关系。

即便当事人起初抵触调解,在法官、调解员释法明理、厘清事实后,多数人都会认可调解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纠纷彻底化解后,反而会感念法院主动促成双方到场的良好用心。一味因循守旧、消极履职,放任矛盾持续发酵,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也会加剧诉讼增量,最终加重自身办案压力,更背离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改革从来不可能毫无阻力、零风险,推进诉调衔接创新,难免会遭遇当事人一时不理解、少数程序质疑,需要司法人员跳出“只求自保”的狭隘思维,树立全局视野、长远治理眼光。使用传票组织调解,不是凭空创设诉讼程序,而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优化审前流程、激活诉调衔接制度的合规探索,所有潜在程序风险都能通过标准化文书、规范化流程、完善留痕机制化解,完全不必因噎废食

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与生俱来的法定职责,高效便捷促成调解,是当下推进诉源治理、减轻群众诉累的当务之急。

建议各地法院学习杭州基层法院主动服务、大胆探索的担当精神,在严守自愿原则、规范程序操作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传票传唤到场调解机制,充分发挥退休法官调解专业优势,放下畏难避责心态,主动想方设法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

唯有主动靠前、勇于创新,以司法能动回应群众解纷需求,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高质量诉源治理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