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只需提前3日。企业现在要求员工提前4个月辞职,明显超出法定的标准,属于通过劳动合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该要求应被认定为无效,哪怕员工签字画押了。
所以,员工显然可以直接拒绝该类要求。如果企业在具体的合同、协议上,诱导甚至逼着员工签字了,这也是无效约定,因为前提必须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以后提出离职或者有劳动合同等相关纠纷时,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援助,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赔偿。
因此,员工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设置的4个月哪怕1.5个月的期限要求,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很多,公司总是五花八门想凌驾于《劳动合同法》之上而给员工提出各种过分的要求,比如之前讲过的《入职时的《不生娃承诺书》能签吗?》《《公积金自愿放弃承诺书》能签吗?》,还有啥《社保自愿放弃承诺书》等等,都是非法、无效、不合理的。
其实,这就给我们罗列《私企PUA老员工的常见方法》增加了素材。不过不仅仅是私企,这些方法现在民企、央企、国企、外企甚至事业单位等等,都开始逐渐有些在使用了,《用人单位PUA员工的手法》初步列出如下:
【1】先号称行情不好,放出风声,说“公司要裁员”,从而无偿吓走一部分员工,并促进愿意留下来的人工作更加勤勉、小心翼翼、愿意加班并忠心奉献。
【2】分别找每一个老员工,说:“你过去2年业绩不好,你主动离职吧。”
【3】劝退员工需要给予N至2N个月的补偿金,但公司矢口不提。
【4】跟老员工说“公司不跟你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提经济补偿金。
【5】罔顾今年的业绩事实,说你去年、前年、大前年的业绩不好,作为劝退你的理由。
【6】劳动合同签字后被公司没收,一份也不给员工。
【7】员工来催要合同,就是不给。
【8】跟员工讲前后矛盾的话,混淆视听,威逼利诱,在续签合同以及经济补偿方面都含糊其辞,不给员工准信。
【9】诱导员工答应降薪。
【10】引诱员工主动离职后给公司做兼职。
【11】告诉员工“公司账上没钱了”,从而引导部分老员工主动离职,公司省下了补偿金。
【12】当众告诉全体员工,说企业名下的某个公司即将注销,业务缩减。
【13】让员工一人多劳,一个人负责一个部门,将一个员工打造成一支部队,使劲儿薅羊毛直到榨干。
【14】让员工为A子公司工作,但社保和工资由B公司缴纳、发放。
【15】忽悠员工说“社保决不能中断,你要为自己负责!”
【16】劝退员工时说“你不要跟我们闹得太僵,你此后还要我们配合你的背景调查,不然你就找不到工作了!”
【17】时不时威胁将员工调到业绩差的部门
【18】将员工调往外地分公司。
【19】逼迫各部门的老员工去销售部工作。
【20】将工资结构从固定月薪变为“底薪+提成”。
【21】进一步降底薪到4千、3千、2千甚至更低。
【22】动不动给员工洗脑,说“我们公司裁员从来不给什么补偿金,不怕员工告,告了你们也赢不了,我们有人!”
【23】跟员工们说:“当然,我们公司是不会辞退员工的,这是我们老板良心好,顶多给你降点工资!”
【24】要求员工签订《不生娃承诺书》《员工计划生育协议书》。
【25】让员工签《不能有职业病承诺书》《员工疾病诚信要约》。
【26】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自愿放弃公积金声明》。
【27】要求员工提前4个月提出离职,否则罚款。
今天讲的其实就是最后这一条。但是有个疑问,公司明知道这个不合法,为何还要求员工辞职必须提前4个月呢,公司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好处一:是延长员工的工作交接期。
法律仅要求了30天,作为员工提出离职到办理离职手续的合理缓冲期。但用人单位招人显然1个月时间是不够的,求职都至少需要3个月,见《目前行情求职换工作,需要多长时间?》,招聘流程则自然更长一点,所以企业认为4个月才更合理。
总之,企业认为将合法的1个月辞职通知时间,延长到4个月,能更充分安排人员替代、培训以及业务调整,减少员工离职对公司业务运营的影响。
好处二:限制员工流动。
通过超长通知期变相降低员工的离职意愿,甚至减少员工的离职率。
你想想看,你是个员工,出去面试找了家公司面试成功了,但你在2025年的8月底,告诉人家你要4个月以上才能去报到,不得了,这就是2026年元旦后,届时黄花菜都凉了,哪有单位和岗位能等你如此长的时间呢?
因此,这就大大减少离职率。这里跟离婚的“60天”冷静期,有些类似,至少是可以大幅降低离婚率的,尽管从长远来看治标不治本,但对于绝大多数职位上的人来说,他们只在位3-5年甚至一年半载,他们只要现在的标,不需要后面的本了。
好处三:赚钱!
公司可能会跟员工签订一个协议,规定了,提出离职如果没提前120天,那么要补偿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都有计算公式。比如你提前了45天通知公司里要离职,那么你要额外补偿给公司120-45=75天的工资。
好处四:省钱!
同样的,企业在该协议里,也会规定,公司裁员或者辞退员工,也会提前4个月,但就不给你辞退补偿金了,因为这类似多发给了你4个月工资,你接下来四个月的工资照发!
其实就是你还是要来上班的,只是相对可以请假出去面试。大多数求职者会被绕进去了,因为会觉得公司通知辞退我,但愿意多给我4个月时间找工作,这是好公司,还感恩戴德。其实这是帮公司省下了大笔的辞退补偿金。
好处五:赖钱!
其实还是钱的问题,一切社会活动都是经济活动,企业也是无利不起早。公司有现成的法务、财务和人事,他们难道不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有各种《社保法》《公积金管理条例》吗?当然都懂!公司当然是知道延长辞职周期从1个月到4个月,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公司还有意为之,当然有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敲山震虎,这一招会让想跳槽的人很难受,尤其下家不愿意等太久的人,会主动离职。还有觉得公司开始“出幺蛾子了”,看来此地不宜久留,所以赶紧走。
只要放出风声“公司要求辞职必须提前4个月,否则罚款!”这就会吓走一些忠诚度不高或者正在跳槽或者本就想换工作的人,包括一些胆小、追求稳定的人,还有完全不理解这个规定是好是坏总之不愿意签的人,还有不签之后怕穿小鞋的人......总之,经过这么个消息飞了一两个月,公司比如有1000人,就不花成本引导其中的比如100人主动离职走人了。
这100个人比如平均在职2年出头,N是2.5个月的工资,2N就是5个月工资,人均月薪比如1万块,那么走一个人就被公司赖掉了2.5-5万块的补偿金。
100个人就赖掉了250万到500万不等的赔偿金,而且提高了企业的效率,激发了另外900人的危机感,降低了流动率,等等,好处是大大的。
有人问:万一有人是“刺儿头”,要去告公司或者劳动仲裁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谁去告,公司就承认当初的规定确实是无效的,那就对该员工撤销4个月辞职周期的要求,恢复到1个月通知期即可。公司又没有损失,只有收益。一个注定收益≥0的事情,为何不去做呢?
将员工的辞职时间要求从1个月延长到4个月,这本身就是一个创举,过去只在个别小私企有个别老板才想得出来的馊主意,现在市场行情不行,赚钱难,省钱也难,各类大企业和大单位中的人事部+法务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绞尽脑汁,才想出来了多个类似这样的方案,这只是其中一个只有收益暂时无太多成本的项目,那就尽快马上!
大家留意,这一招以后你在大多数企业都可能碰到,而不仅仅是小私企。经济行情不好的时候,大家就喜欢搞项目,各种提案,这个延长离职周期的方案,就是一个多部门的联合提案。
此后还会有更多,包括固定月薪变成底薪+浮动绩效,比如花钱买公司的股权,比如买公司的产品,比如每周3次转发公司的广告和直播链接到朋友圈,比如鼓励员工用自己的电脑来工作公司给折旧费,比如让你同意降低社保缴纳的基数,比如给所有员工增加《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并提高违约金数额到300万......
总之,经济不景气、公司业务下行时,就总有人出来搞项目,找事情做,出点子,搞人、搞流程,现在我们今天只是将辞职时间拿出来做文章,从1个月增加到4个月,这也是个项目,有何不可呢?法无禁止就可为,法若不承认那我就收回......
这其实也是在荒年饿不死手艺人的一个例子,只是这里不是真正的手工艺,而是脑袋转得快的那些人,他们会想出各种对他们有利可图的项目,让他们在荒年增收,他们并不管其他人好不好过,其实有些身边的“杀猪盘”的感觉,只是你也没啥证据,你也参与不了决策,你只有招架的份。
最后,对于最近几年,这种内耗的项目,有时明知违法甚至犯法的事情,公司甚至企业巨头也会这么弄,号称为公司赚钱+省钱的大项目,这才能在内耗中立项,届时你遇到后就见怪不怪了。
我之前讲过自己亲身经历的一次“奥林匹克”项目,那还是2005-2008的事情,让我大为震惊,我们采购总监将一个内部几个人小省钱的头脑风暴讨论,变成了在全集团20万人中去推行的大项目,所有员工都参与的全球项目,真的不简单。
当然,平时你先研究《劳动合同法》,大家后台回复“劳动合同法”,可得劳动合同法的全文,也不长,你保存,抽空看看。一旦此类项目牵涉到了你,你先去判断这是否是公司单方面的要求,有否法律效力,不合理也违法的,你可以直接拒绝。
如果公司为难你或者要辞退你,你收集好证据,然后去申请仲裁即可,要求2N个月的赔偿金。
总之,该维权的维权,比如今天这个,公司要求员工提前4个月辞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你不要害怕,断然决绝即可,大不了拿着补偿金重新找工作。
当然,因为是无效约定,不合法,所以你也可以先签字,后面再维权,这样你的N尤其2N也会逐渐变大,每天都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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