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高空抛物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而且“情节严重”。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高空抛物罪吗?什么是高空抛物罪?对于高空抛物罪的中“抛”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漯河市辽河路与太白山北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
导航:漯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漯河西站乘坐126路公交车到车管所站下车,向西15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漯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所谓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建筑物和其他高空以下空间的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对于高空抛物罪的中“抛”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对于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抛掷”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抛掷”行为应当既包括依靠人力进行的类型,也包括借助器械如弹弓等工具进行的类型。第二,在某些场合,“不作为”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抛掷”。例如,住在高层的某甲将家中花盆放置在窗台边缘,台风来临前夕,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某甲将该花盆转移至安全地方,但某甲故意不将该花盆转移至安全地方,后台风将该花盆从窗台边缘吹落,并造成该小区居民某乙被该花盆砸伤。在该场合,某甲的“不作为”可能会被评价为高空抛物罪。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不同。所谓高空坠物,通常是指从处于高空的建筑物或者人的身上掉落或者坠下物体。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主要不同在于:
第一,前者是人主动为之;后者是物的被动坠落。
第二,前者的主体是人;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建筑物上的物体自然掉落。
第三,前者往往是人故意所为;后者即便主体是人,也通常是过失造成的,甚至可能是意外情况。“‘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有本质不同,后者是过失行为导致……而前者明显存在故意、放任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威胁的主观意愿。”
第四,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往往只涉及民事责任,即使涉及刑事责任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另外,应当如何区分高空抛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依据刑法,将具有寻衅滋事性质的行为,如殴打、辱骂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学界对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认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
从想象竞合的定义、概念等多方面来分析,二者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但在进行司法判定时,不排除两个罪名同时成立的情况。笔者认为,两个罪名都破坏了社会秩序,并在很大程度上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坏,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点。寻衅滋事罪具有“寻衅滋事”的意图,高空抛物罪并不全是有意而为之。对于寻衅滋事罪所包含的违法犯罪行为包含了高空抛物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等行为,因此二者是不同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漯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漯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漯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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