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33篇|第三人名下财产、保留所有权财产,法院能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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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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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原则上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因为债权人怀疑“这是代持”,就直接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

第三人书面确认代持的,可以查封执行。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没有确认的,债权人通常要通过撤销权诉讼、确权诉讼等方式先解决实体归属。

被执行人出卖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可以“活封”。

被执行人把财产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但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继续按合同支付价款的,法院应保障其继续履行和取得所有权的利益,同时控制被执行人的价款债权。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也可能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可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未登记的,对抗执行的效果会受到限制。

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财产在第三人名下,先不要急着要求法院“直接执行”。应准备代持确认、出资付款、实际控制、撤销权事实、确权裁判等证据,让执行措施有实体基础。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三章第一节“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