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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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但实践中存在几类“特殊债权”,案外人可据此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

那么,有哪些才属于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情况下的债权”呢?

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购房人物权请求权、租赁权、共有权等六类特殊债权,符合法定条件的,案外人可依法排除另案强制执行。

一、消费者购房人的物权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特殊债权。案外人若符合消费者购房条件,其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执行请求。相关案例明确,案外人主张自身为消费者购房人,且满足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已支付合理房款等条件,即便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其请求也可得到支持。

需注意,该权利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生存权,需满足“用于居住、名下无其他住房、已支付超过50%房款”等核心条件,若为投资性购房,无法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二、租赁权:可排除占有移交,不阻却处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的,可请求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但该权利仅排除占有移交,不影响法院对房屋的处置,实践中多采取带租拍卖方式。

若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带租赁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需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此外,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排除执行。

参考案例:《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三、其他可排除执行的特殊债权

除上述两类外,还有四类特殊债权可排除执行:

一是共有权,全体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且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案外人可排除其份额部分的执行;

参考案例:《王光志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何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承建工程享有该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三是拆迁补偿安置权,查封前签订合法协议且明确指向执行标的的,被征收人可排除执行;

参考案例:《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四是特殊动产购买权,查封前购买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满足法定条件的,可排除执行。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周军律师提醒,消费者购房人物权请求权、租赁权、共有权等六类特殊债权,符合“合法有效、查封前形成、足以阻却执行”条件的,案外人可依法排除另案强制执行。案外人维权时,需结合自身权利类型,提交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条件不符丧失维权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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