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昝某聚餐饮酒后入住酒店,因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物窒息死亡。事后,两名同饮者协议赔偿家属26万元。之后,家属又将当日聚餐的五人及某酒店、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昝某家属上诉。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四名同饮者担责25%,赔偿37万余元,四人各承担9万余元;酒店担责5%,赔偿7万余元;某公司不担责。因其中两名同饮者已协议赔偿26万元,故判另外两名同饮者及酒店共计赔偿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1月7日,昝某、刘某、胡某、赵某、谷某、张某等人在某店用餐,其间除张某外的五人饮用白酒。22时许,张某开车与谷某离开,胡某打车将醉酒的赵某、昝某送至某酒店,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开房,让酒店人员将赵某、昝某送至房间。
1月8日5时54分、6时07分,赵某拨打120电话;6时13分,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6时19分,咸阳市急救中心宣布昝某死亡。1月20日,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载明1月8日辖区发生一起公民死亡事件,死者姓名昝某。
另查明,2025年1月15日,甲方刘某、胡某与乙方昝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甲方赔偿乙方26.6万元。因昝某饮酒死亡一事处理完毕,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权利。当日,刘某向昝某家属转账26.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因自己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刘某、胡某、赵某、谷某四人因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不完善,而应对昝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未参与饮酒,不承担侵权责任。
某酒店未依规查验入住人的身份信息,明知入住两人醉酒,由他人代为登记办理,仍同意醉酒人入住。酒店在昝某入住后,即与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应合理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危险,完整、彻底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必要的关注与照顾等,但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昝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昝某家属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此次聚餐系职务行为且某公司因此受益,故对于请求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酌定由刘某、胡某、赵某、谷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某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认定,昝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507576元。刘某、胡某、赵某、谷某四人应赔偿376894元,四人各承担94223.5元。某酒店承担75378.8元。
对于刘某、胡某与昝某家属所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昝某家属不再就此事向两人主张权利,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刘某、胡某已履行的26.6万元赔偿款,系二人自愿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支付94223.5元;谷某支付94223.5元;某酒店支付75378.8元。一审判决后,昝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丨陈香云
一审丨陈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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