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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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多人共同借款的情形十分常见。
那么,多人共同借款,是否可以仅诉请部分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
最高院在《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赵明儒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本案焦点为,关于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显示,在借款人一栏里,均有房地产公司与赵新辉的盖章或者签字,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房地产公司与赵新辉为共同借款人证据充分,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据此,赵明儒、胡世泉仅起诉共同借款人之一的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房地产公司在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之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共同借款人赵新辉追偿。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多人共同借款时,若未在借条、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还款份额,也未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连带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特征是债权人的选择权,出借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起诉部分或全部共同借款人,要求其清偿全部借款。被起诉的借款人不能以存在其他共同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不能要求出借人追加其他借款人为被告。
例外情形:需按份额还款的特殊情况
并非所有共同借款都可要求部分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若存在以下情形,需按约定份额还款:
一是借款合同、借条中明确约定各借款人的还款份额,且出借人认可该约定;
二是各共同借款人内部签订了按份还款协议,且该协议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共同借款人时,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共同借款事实,核心证据包括:借条、借款合同(证明共同借款及未约定还款份额)、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交付)、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佐证借款事实)。同时,可申请法院对被起诉借款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债权实现。
周军律师提醒,多人共同借款未约定还款份额的,属于连带共同债务,出借人可仅诉请部分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仅在明确约定按份还款且出借人认可的情形下,需按份额承担责任。出借人维权时,可根据借款人履行能力,选择起诉部分借款人,高效实现债权;被起诉的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后,可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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