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上海7月15日电(胡娅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家长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导致的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一名父亲在孩子班级家长群中连续发布数条“声讨”儿子同班同学的激烈言论,被该同学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该名父亲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这个孩子有心理疾病”“去年我儿子被这位同学用木棍打成脑震荡”“学校非常清楚这个孩子的精神疾病问题”“我们集体要求学校让这个孩子退学”这是小园(化名)父亲老张(化名)在班级家长群内连续发布的多条言论。此前,老张的儿子小园与同学小韩在校内玩耍时,被小韩用树枝打到头部,老师查看监控后认为小韩并非故意。

老张遂在家长群内连续发布多条言论,称小韩有“疾病”“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号召其他家长联名要求小韩休学。此后,小韩在学校被孤立,未能继续正常上学。

小韩诉称,自己是无意间用树枝打到小园头部,但老张却捏造自己使用木棍将小园打成脑震荡的事实,且从未出具任何相关医院鉴定报告。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老张在家长群发表不实言论,这些言论已超出合理边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压力巨大,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老张则辩称,“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自己并非家委会成员,也未带头签署联名信,相关言论仅限于家长群、传播范围有限,且小韩本人不在群内,不会对其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老张在家长群发布的涉案言论多处明显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相关内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该行为直接导致小韩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结合双方一致确认小韩于事发后未再上学的事实,足以认定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老张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法院据此认定老张的行为构成对小韩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韩旖旎提醒,微信家长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空间并非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留地”,信息的发布、传播应当秉承客观、真实原则。法官建议,当孩子在校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家长应保持理性,切勿情绪化发声、聚众声讨,应通过学校、班主任、监护人协商等化解纠纷,必要时可向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寻求帮助,理性维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相关规定,学生欺凌不仅包括肢体冲突,还包括通过语言、网络等方式恶意排斥、孤立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的行为。”韩旖旎提醒家长们要意识到“言语有界,侵权有责”,“尊重他人,是保护自己孩子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