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形式要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仅有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不能认定为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问题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公司真实公章,但签字人并非起诉时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且无法补正,该起诉能否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意见

本案中,公司起诉前已合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登记,但起诉状仍由已卸任的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机关,其意思表示即视为法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缺少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无法认定本次诉讼系公司真实意愿。在法院要求补正而公司因内部矛盾无法补正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法人提起诉讼时必须同时具备“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双重要件规则。该规则有助于规范法人诉讼行为,确保诉讼系法人真实意思表示,防范虚假诉讼或公司内部个别控制者盗用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法人诉讼行为的形式要件认定及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诉讼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亦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据此,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与公司公章共同构成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双重证明要素。公章代表法人意志,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确保该意志系由有权代表机关作出。二者共同作用,方能完整、准确地对外表达法人意志。本案中,起诉状仅有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签字,缺少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确认,导致该诉讼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法院要求补正,是给予程序补救机会;在因内部矛盾无法补正时,为保障程序正当性,只能驳回起诉。该处理也警示公司应规范内部治理,避免因内部纠纷影响公司对外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