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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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行政机关常通过会议纪要议定相关事项,部分机关却以“会议纪要属于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履行议定内容,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那么,行政机关不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诉请法院责令履行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侯金萍诉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分配工作法定职责案》中明确: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市、县人民政府如果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事项,属于以承诺的方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本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3.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
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长乐区政府是否负有保证《会议纪要》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问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2003〕174号《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四个允许”所涉及的规划调整、土地出让与管理等内容,虽然是长乐区政府规划与土地管理等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但长乐区政府以〔2003〕174号《会议纪要》作出“四个允许”承诺的方式,已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长乐区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2003〕174号《会议纪要》等文件的效力之前,长乐区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政府纪要的贯彻落实。因此,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四个允许”,也即成为长乐区政府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周军律师提醒,会议纪要虽看似行政机关内部公文,但一经议定相关职责事项,即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行政机关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履行会议纪要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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