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3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2025年5月25日,“吴总”在工作群发布消息,“下午两点到公司开会”“放下所有事情,都必须参会”“要么来参会,要么自行辞职@所有人”。
2025年5月27日,张三的钉钉显示已退出公司,不能再访问该组织内相关的应用或数据。
2025年5月27日、29日,张三两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公司提供正常工作条件的通知》。邮件均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
2025年6月12日,张三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解除原因为未提供工作条件、未足额支付2025年5月的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
张三起诉请求: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从公司将张三移除微信工作群、钉钉工作群等行为来看,属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公司以行为实际解除了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按照张三在公司工作年限的情况,依法确定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4500元。
公司上诉称
本案是张三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是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形成权,需公司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张三举示的微信群聊天并不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要求提供,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就推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2025年6月12日,张三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未足额支付2025年5月的劳动报酬等原因,决定自2025年6月12日起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基于公司欠付张三2025年5月工资1862.12元的事实,且从公司将张三移除微信工作群、钉钉工作群等行为来看,属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45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26)渝05民终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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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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