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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是网店,东西是工厂生产的,凭啥告我侵权?”

不少老板认为,找代工厂贴牌生产,自己只负责销售,就算出事也可以辩称只是“销售侵权”,责任轻、赔偿少。

最近一则判例直接打破这个误区:电商网店委托工厂生产带侵权标识的产品,被法院直接认定为“生产者”,与工厂连带赔偿!从“小侵权”变成“大责任”,这一案件给诸多中小卖家以警示!

案情简介

某汽车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汽车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网店销售多款带有其品牌标识的汽车坐垫,该网店由某销售公司经营,根据销售公司的要求,加工厂在坐垫头枕处添加了涉案汽车品牌标识并生产发货。该汽车公司认为,某销售公司参与产品设计并指定使用侵权标识,应与某加工厂一并认定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遂将销售公司、加工厂等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某销售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未参与产品的实际生产,不应作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加工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坐垫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销售公司是否应认定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本案中,某销售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制造侵权产品,但通过其运营人员向加工厂明确提出了产品样式、标识添加等具体要求,加工厂按其指示完成生产。某销售公司存在委托生产的行为,应认定其与直接生产者共同实施了生产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

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某加工厂、某销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此案关键点在于:委托生产+指定侵权标识,这意味着销售方不再是单纯“销售侵权”,而是作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对中小电商而言,委托生产本是轻资产、快起量的好模式,但“委托加工”不等于“责任隔离”,电商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在追求爆款流量的同时,务必筑牢知识产权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生产厂家而言,法官明确指出,加工厂作为专业生产主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工厂在接受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时,必须主动核查:委托方是否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是否有正规的品牌授权书?授权范围是否覆盖了当前产品品类?明知或应知无授权仍生产侵权产品的,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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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临清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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