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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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务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常见操作。
那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违法吗?
最高院在《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等与CJCGV株式会社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并非一律需要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是否需要限期,取决于新增诉求是否依托新事实、新证据;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法院未重新限期不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
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本案中,CJ株式会社在原审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由法定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而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给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对于提高后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上述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中,最高法明确,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告针对新事实、新证据充分举证、抗辩,防止被告遭受诉讼突袭,本质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据此划分两类情形:
第一,新增诉求依托“新事实、新证据”。若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引入原审未审查的事实、未提交的关键证据,审理范围实质性变更,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未限期的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新增诉求无新事实、无新证据。仅对原诉求金额、计算方式、责任承担形式进行调整、细化,案件基础事实与争议焦点完全不变,被告已有充分应诉、举证基础,不存在突袭抗辩的情形,法院无需重新指定期限,审理程序合法有效。
周军律师提醒,作为被告方,若原告新增诉求带来新事实、新证据,庭审中应当当庭书面、口头申请法院给予举证答辩期,留存庭审笔录证据。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径直审理的,可固定程序违法瑕疵,作为上诉、再审理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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