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是某地公益设施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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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局在依法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发现杜某某、田某某、步某某三位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涉嫌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情况。

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调取本项目全套采购档案,重点核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资格、符合性审查要求,确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含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经逐页核对,A公司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已包含该公司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及法人张某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登录政采云平台调取电子评审记录,确认A公司已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上述社保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

同时查明,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审小组若对响应文件有疑问可要求供应商澄清,但2025年11月5日评审当日,评审小组未就社保材料问题向A公司提出任何澄清要求,直接作出“无社保”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法定评审程序。

最终,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3位专家给予警告处分、禁止六个月内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定无效投标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有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由此可见,对于哪些情况应当判定为无效标,是有明确依据的。只要是出现了以上列出的情况之一,如不满足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有违法行为等,评审委员会就应当判定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标。

在实践中,您有遇到过这样专家“集体犯迷糊”的情况吗?来评论区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