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此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未履行标的

534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

(2025)京0118执恢1111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卫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平头村中心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11022819710713****。

被执行人:陈越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茶棚村东街8*号。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0608****。

悬赏金额及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周卫江、陈越双相关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位。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10-69092894、010-69092367

邮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8号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单与被执行人周卫江、陈越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118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3民终205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为:一、周卫江、陈越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简单居间费用五十五万五千元;二、驳回简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零八元七角九分,由简单负担四百零八元七角九分(已交纳),由周卫江、陈越双负担九千三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密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