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存在“转正后再缴”的合法操作空间。
劳动关系从员工实际入职用工当天就已建立,试用期本身就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需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哪怕双方私下约定协商免缴社保,该约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拒不缴纳试用期社保,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逾期不改不仅会面临罚款,还需承担员工的社保损失,员工也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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