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我买的这批货质量有问题,根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我能不能不付款?”
“陈律师,对方说我提供的货质量不合格,直接拒付全部货款,但这个质量问题是他们自己保管不当造成的,我该怎么办?”
这两类问题,是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立场。买家说质量不行、拒付货款,卖家说质量没问题、要求付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我是陈春丽律师,在汉中执业多年,目前担任汉中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证号16107202011260365。今天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聊聊货物质量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买受人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买受人。
简单说:你说货有问题,你要拿证据来证明。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陕西某建材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了一批建筑材料,货值35万余元。建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2万余元一直未付。开发公司称:这批建材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批次经检测强度不达标,已造成工程延期,损失超过应付货款,故无需再付款。
建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开发公司反诉建材公司,要求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延期损失。
法院的审理思路很清晰:先审查货物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开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单方委托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部分批次建材强度确实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但这份报告的取样过程未经建材公司确认,检测机构也非双方共同选定或法院指定。建材公司对检测报告的证明力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供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不采信。本案中,开发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因取样程序不透明,法院未予采信。
由于开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法院对开发公司“质量问题导致拒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万余元。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告诉每一位经营者: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不是口头说说就行。司法实践中,买受人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固定证据: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封存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样品;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FAQ&解疑释惑
问: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或录像记录质量问题的状态;封存存在问题的货物样品,避免状态变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超过异议期可能被视为默认认可货物质量。不要擅自修理或销毁货物,否则可能无法证明问题存在及责任归属。
问:买受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院会采纳吗?
不一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单方证据,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报告提出合理异议,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由法院委托鉴定。建议在起诉前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这样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会直接采纳。
问: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直接拒付全部货款吗?
一般不可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轻微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或适当扣减货款;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赔偿损失。完全拒付全部货款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获得法院支持,除非质量问题严重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点心得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核心不是“谁对谁错”,而是“谁能证明”。一份规范的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收期限、质量异议期、质量鉴定的程序等条款。这些条款看起来繁琐,但一旦发生争议,就是买受人维权的依据,也是出卖人抗辩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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