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经常陷入的困境是,告劳务公司?没钱。告开发商?没合同。起诉谁对当事人更加有利?苏律师又是如何打破合同相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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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刘某某完成了某小区的回填土工程。合同签章是“A市**劳务”,但结算单却约定由“B市**房地产”直接付钱。结果,开发商只通过关联人付了11万,剩下的31万再无下文。刘某某陷入困境:告劳务公司?没钱。告开发商?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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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找“实质角色”。律师通过取证发现,开发商TH公司并非单纯的“发包方”,其关联人曹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并支付过款项,这是事实履行的铁证。

第二招:用“委托付款”反制。既然合同和结算单都写了“委托开发商支付”,且开发商确实付过钱,那这就不是单方约定,而是三方都认可的债务加入

第三招:破解时效。面对7年的时间跨度,苏律师搜集了老刘这些年持续的催收记录,向法庭证明债权从未“沉睡”,让被告的免责企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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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仅判令开发商支付31万本金,更支持了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全额利息。这意味着,拖延7年的代价,开发商必须一并买单!

“如果你也遇到工程款拖欠、开发商耍赖的情况,欢迎私信或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