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摘要:

本案系一起涉案被告人多达13人的网络直播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徐某系被招募的底层"二道"业务员,涉案金额约2.7万元。我介入后,于侦查阶段在一个月内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围绕从犯地位认定、个人涉案金额精细化核减、认罪认罚全流程辅导及退赃退赔等核心维度展开体系化辩护,最终在13名被告人中为徐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结果。本案充分体现了共同犯罪中"地位分层辩护"与"量刑个别化"的实务价值。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沪0117刑初1054号

涉嫌罪名:诈骗罪

案件管辖: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辩护人: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概要

2022年5月起,主犯卢某先后设立多家公司,在成都租用多处办公场所,于"雅晶""佳乐互娱""喜音"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总监、主播及业务员,构建层级分明的诈骗团伙。作案模式为:"一道"业务员以虚构女性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引诱其进入直播间首次充值;"二道"业务员(含徐某)接手后继续维系虚假感情,配合主播语音视频,以人为操控输赢、虚构"完成打赏任务可线下见面"等方式诱使被害人持续充值。全案涉及14名被害人。徐某在团伙中担任"二道"业务员,诱使被害人为主播苟某充值,个人涉案金额约2.7万元。2023年4月25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上海诈骗罪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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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上海市司法机关对网络直播类诈骗案件呈现出"全链条打击、分层处理"的裁判趋势:

1. 主从犯严格区分。上海法院对此类层级化团伙案件,通常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作用、获利比例及参与程度综合判定主从犯。组织者、出资者、核心管理者一般认定为主犯;底层业务员、按固定工资或低比例提成获取报酬的参与者,通常认定为从犯。

2. "数额较大"与缓刑适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从犯,在具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时,适用缓刑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注意:松江法院对此类案件在2023年的裁判尺度整体表现为:个人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认罪认罚从犯,缓刑适用率较高)

3. 互联网犯罪中"明知"的认定。对于底层业务员是否"明知"参与诈骗活动,上海司法实践注重审查被告人的从业背景、入职时间、具体行为模式及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等客观事实,避免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认定主观故意。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度适用。在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海司法机关尤为重视认罪认罚的程序效率价值,对认罪态度好、全额退赃的从犯被告人,量刑从宽幅度相对较大。

四、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观上为故意。
  3. 数额要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上海市诈骗罪最新司法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但需注意本文案例在审理时新司法解释未正式实施,适用旧司法解释)

(二)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徐某作为被招募的底层业务员,按照上级安排的"话术"与被害人聊天,不参与团伙管理模式设计与利润分配决策,个人获利有限,完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

(三)上海诈骗罪现行规范(沪高法〔2023〕128号)三档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上海市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 数额较大(6000元至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10万元至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注意:2023年4月施行的《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由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同时废止了2014年旧规(沪公发〔2014〕101号)。

五、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本案为13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卷宗体量庞大,主要包括:

被害人陈述:14名被害人关于被骗经过的陈述笔录,详细描述了被虚构身份诱导至直播间充值的全过程

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多名同案人员(钱某、唐某、张某、蒋某等"一道"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徐某系"二道"业务员地位

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

平台数据:直播平台后台充值记录、工资表、业绩归属表

物证及扣押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手机等)

被告人供述:徐某到案后的全部供述笔录,如实供述了参与诈骗的事实

程序性文书:身份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上海诈骗罪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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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接手此案后,我梳理出四重核心挑战:

第一重:13名被告人同案审理的"参照系"博弈。本案系13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从总监到主播到"一道""二道"业务员,形成完整层级链条。13人同庭受审意味着法官对每一名被告人的量刑存在横向比较——徐某的量刑不仅要符合法律标准,还要在13人中体现差异化公平。如何在众多被告人中精准定位徐某的"角色坐标",证明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底层,是我需要做好的第一件事。

第二重:网络直播诈骗的"主观明知"论证。徐某年仅20岁,初中学历,被招募时对诈骗模式并不完全了解。然而,公诉机关可能依据其实施"二道"业务行为的持续时间、话术使用等客观事实,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如何在承认客观行为的基础上,对主观恶性和认知程度进行去重化论证,是控辩交锋的关键。

第三重:"数额责任范围"的切割。全案诈骗总额是一个极具压迫感的数字。庭审中,法官对全案诈骗规模和恶劣程度的整体印象,必然会投射到个体量刑上。我的核心任务是将徐某的"个人责任数额"从"全案数额"中彻底切割出来,避免法官在整体评价时对徐某产生"参与大案"的心理权重偏移。

第四重:年轻当事人对刑事程序的恐惧。徐某被抓获时才20岁,首次面对刑事追诉,心理极度恐慌。在讯问环节缺乏应对经验,存在因紧张而做出不准确供述的风险。这要求在提供法律辅导时需要极高的耐心与技巧。

七、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面对上述挑战,我制定了"四步递进"的体系化辩护方案:

第一步:侦查阶段——快速介入,争取取保

2023年4月25日徐某被抓获,我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会见。首次会见中,我重点做了三件事:

(1)全面了解案情。通过详细询问,还原徐某的入职经过、工作内容、上级关系、薪酬结构,初步确认其在团伙中的地位——被招募的底层业务员,按固定底薪加少量提成获取报酬,不参与管理决策,也不接触资金分配。

(2)法律辅导与讯问应对。我用通俗语言向徐某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认罪认罚制度,重点辅导他如何在讯问中如实陈述自己的工作内容、地位和获利情况,并强调"如实供述"对后续从宽处理的决定性意义。

(3)启动取保候审。结合徐某系初犯、从犯、无前科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客观情况,我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具法律意见。2023年5月26日,徐某成功获准取保候审——从刑拘到取保仅用了一个月时间,为后续辩护奠定了良好的程序基础。

第二步:审查起诉阶段——深度阅卷,锁定从犯地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第一时间调阅了全案卷宗。面对13名被告人的上百份证据材料,我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方法,重点完成三项工作:

(1)地位分层论证。我在卷宗中逐一梳理了13名被告人的角色定位——卢某(老板/主犯)、蒋某和车某(总监)、"一道"业务员、"二道"业务员(含徐某)、主播。我将徐某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工作内容、薪酬结构、管理权限、决策参与度进行了系统对比,形成了一份《13名被告人地位层级对照表》,清晰呈现了徐某处于犯罪链条最末端的客观事实。

(2)涉案金额精细化核减。我仔细核对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和业绩归属表,确认徐某个人名下涉及的诈骗金额为约2.7万元——远低于全案涉案的总额。这一金额核减对量刑至关重要。

(3)认罪认罚全流程辅导。在徐某已如实供述的基础上,我指导他进一步明确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退赔,形成完整的从宽处理基础。

第三步:退赃退赔——以实际行动证明悔罪诚意

退赃退赔是适用缓刑的核心前提之一。2023年8月,我协助徐某家属筹措资金,将徐某个人的违法所得全额退缴至办案机关。退赃行为不仅满足了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更向法庭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徐某有真诚的悔罪态度,而非流于口头上的认罪认罚。

第四步:审判阶段——精准量刑辩护

庭审中,我的辩护核心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

(1)从犯地位论证。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从徐某的工作性质(被招募、听命于上级)、薪酬结构(固定底薪+低比例提成,不参与利润分配)、决策参与度(无管理权限、不决定诈骗模式)三个维度,系统论证其从犯地位,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量刑个别化论证。我将徐某与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进行精细化对比——他是13人中年龄最小的之一(20岁),学历最低的之一(初中),个人涉案金额(约2.7万元)属于全案中较低水平,且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负责"二道"业务衔接,不涉及方案设计、人员招募和资金管理。这一定位论证为法官的量刑差异化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3)缓刑适用条件充分性论证。我逐项梳理了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全额退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再犯危险(√)。结合上海市松江区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出"对徐某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意见。

(4)社会回归必要性论证。徐某年仅20岁,属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而误入歧途。对其适用缓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既符合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上海诈骗罪缓刑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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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徐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诱使被害人为被告人苟某充值,分别从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处骗得2万余元、4千余元、3千余元。"

——法院查明徐某个人涉案金额的具体构成。

"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康某某、曹某、高某、袁某某、苟某某、徐某某、杨某某、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包括徐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均为从犯。

"被告人卢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康某某、曹某、高某、袁某某、苟某、徐某某、杨某某、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康某某、曹某、高某、袁某某、苟某、徐某某、杨某某、任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辩护人对徐某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九、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徐某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生效后,徐某向我和家属表达了感谢,表示一定珍惜缓刑机会,遵纪守法、回归社会。

十、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心得

本案的办理,让我对上海法院处理网络直播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裁判逻辑有了更深的体悟:

第一,地位分层是共同犯罪辩护的"核心坐标"。在13名被告人的大案中,如果不能精准厘清当事人的地位层级,辩护就会迷失在庞杂的案卷材料和集体叙事中。我始终相信,在一个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里,每一个人的位置都是可以被客观还原的——关键在于以证据为尺,量出每个人的真实坐标。

第二,"数额隔离"比"数额抗辩"更有实操价值。全案涉案金额巨大的事实无法改变,但通过精细化梳理业绩归属表、转账记录和被害人陈述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徐某的个人责任数额从全案中精准切割出来,是说服法官实现"量刑个别化"的核心之举。

第三,退赃的时间点和方式有讲究。退赃不是在什么时间退、怎么退都一样——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和在审判阶段被动退赃,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影响截然不同。越早退、越主动退,越能体现悔罪的真诚性,也越能影响法官对"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的内心确信。

第四,全流程法律辅导的价值。从首次会见到庭前辅导,我的每一次辅导都在帮助徐某建立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信任。一个冷静、配合、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形象,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辩护。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新型诈骗手段。许多年轻人被"高薪招聘""轻松赚钱"等话术吸引,加入所谓的"直播公司",从事"聊天员""业务员"等工作,却不知道自己正在参与一场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我给三个群体的三点提醒:

对于求职者——入职前要了解公司的真实业务模式,警惕以"话术培训""角色扮演""情感维护"为核心的工作内容。如果发现公司在教唆员工冒充他人身份、虚构事实诱导客户消费,应果断远离。

对于家属——如果你的孩子突然被上海公安机关带走,第一时间委托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至关重要。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和改变案件走向的黄金窗口期。

对于涉案人员——一旦涉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获得从宽处理的三个关键。掩盖、辩解、逃避只会失去最好的量刑协商机会。法律给每一个真诚悔罪的人留有出路。

本案中,徐某从被抓获时的恐慌无助,到最终获得缓刑重获自由,背后凝结着专业辩护的每一个细节。我是上海刑事律师柳向,专注刑事辩护,坚持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极致。

附一: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没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范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

附二:版权与合规声明

1.原创声明: 本文为柳向律师原创办案手记,所有法律分析、策略论证和心得总结均为独立创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商业使用。

2.案例脱敏: 本文涉及的当事人已做匿名化处理(保留姓氏),相关信息仅保留必要的法律分析要素,不包含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3.法条引用: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引用方式为独立转述性解读,不构成对裁判文书的复制。

4.免责提示: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

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专注上海刑事辩护领域

(本文转载自上海刑事律师柳向公众号,已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