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司法局庙子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通过依法说理与柔性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化解了双方长达3个月的对立矛盾,更为辖区居民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元,生动践行了“小事不出镇、矛盾就地解”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案件事实

据悉,辖区居民王某将自有临街房屋出租给张某用于经营,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2000元、押金2000元,租赁期限一年,并明确租金支付方式、房屋设施保管、到期交接、损坏赔付等权责内容。合同履行后期,张某因经营收入下滑未能按期结清尾款。租赁到期后,双方在尾款结算、房屋墙面磨损及门窗损坏的赔偿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王某要求从押金中扣除维修费及违约金;张某则认为亏损情有可原,主张减免租金并否认其损坏的事实。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果,矛盾一度有激化上访的风险。

高效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庙子司法所迅速启动调处程序,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合同、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及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的收集核查,精准梳理出拖欠租金、押金退还、设施维修三大核心争议点。

面对情绪对立的双方,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安抚,引导双方冷静理性思考。随后,调解员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定义(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使用规范(第七百一十一条)及租金支付义务(第七百二十一条)等条款,向双方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足额支付租金,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扣除押金也必须有事实依据,不得随意克扣。

调解结果

在释明法律底线的同时,调解员兼顾情理,一方面体谅承租方经营不易,引导房东适度放宽;另一方面教育承租人树立诚信意识,正视自身责任。近3小时的面对面沟通与两轮耐心调解,终于让双方放下成见、握手言和。在司法所的见证与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这起持续数月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冯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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