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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泥网APP)

8月4日晚间,中材国际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诉杭州崤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崤山”)、刘金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荣”)质权合同纠纷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中材国际在77,476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范围内,对相关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部分被告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该案源于中材国际与广西锦象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锦象”)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此前,中材国际就广西锦象未付工程款对应的担保责任,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质权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各被告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涉案金额为77,476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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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苏0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中材国际在广西锦象欠付工程款本金77,476万元及利息(以77,4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21日起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4,723.947123万元范围内,有权对杭州崤山持有的河南锦荣52.24%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中材国际在上述相同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刘金珍持有的河南锦荣2.28%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杭州崤山就其质押的河南锦荣52.24%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与该质押股权价值金额170,209.8673万元的不足部分范围内,向中材国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刘金珍就其质押的河南锦荣2.28%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与该质押股权价值金额7,428.761436万元的不足部分范围内,向中材国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杭州崤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材国际支付律师费80万元,刘金珍在律师费33,500元范围内与杭州崤山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6、刘金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材国际支付保全担保费13,550元;

7、驳回中材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6,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1,040元,由中材国际负担27,486元,杭州崤山负担3,874,664元,刘金珍负担168,890元。

公告同时指出,截至目前,中材国际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所涉应收款项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166.47万元。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2026年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据悉,中材国际诉广西锦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904,580,876.61元)的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