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何时会构成犯罪?
很多网友认为,医生每天接诊大量患者,误诊、漏诊几乎无法完全避免,如果一次漏诊就要坐牢,那么还有谁敢当医生?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并不是“只要误诊就构成犯罪”,真正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法院此次定罪,正是围绕“严重不负责任”四个字展开。法院认为,对于儿童急腹症患者而言,腹股沟查体属于最基础、最必要的诊疗步骤,而嵌顿性腹股沟斜疝也是必须重点排查的疾病。韩杰既没有完成基本查体,也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因此不是普通技术判断失误,而是违反了最基本的诊疗规范。再加上患儿最终死亡,且司法认定如果及时发现并手术,具有较大的救治机会,因此形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才最终触及医疗事故罪。
另外,真正让医疗界感到不安的,可能并不是判决本身,而是它可能改变整个行业的风险预期。长期以来,大多数医疗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解决,真正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并不多。因此,很多医生形成了一种共识:只要不是故意违法、非法行医或者恶意伤害患者,一般不会留下刑事案底。而韩杰案打破了这种预期,也让许多一线医生第一次真正担心,普通诊疗过失是否也可能演变成刑事责任。
更大的争议,还在于责任是否真正实现了公平分配。从公开信息来看,韩杰完成首诊后已经正常交班,之后还有值班医生继续观察,也有上级医师查房,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本应发挥持续纠错作用。然而,从最终判决结果来看,承担刑事责任的却只有首诊医生一人。这也让不少医生质疑,如果整个诊疗链条都未发现问题,那么制度运行中的缺陷是否也应当纳入责任评价,而不是将系统性的风险全部集中到首诊医生身上。对于医生而言,一次诊疗失误不仅意味着职业生涯受挫,还可能承担赔偿、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其心理压力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韩杰案引发的讨论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而是演变为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保护与医生执业安全之间关系的公共议题。
判决会加剧防御性医疗吗?
确实存在加剧防御性医疗的风险。所谓防御性医疗,并不是为了患者利益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避免未来承担法律责任,医生倾向于把所有可能存在风险的检查全部做完,把所有存在争议的患者全部会诊,把所有高风险病例尽快转院,把所有病历写得越来越厚,以尽可能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这种趋势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明显的代价。积极的一面在于,更多检查、更规范病历、更充分会诊,确实可能减少部分漏诊和误诊;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患者医疗费用增加、急诊效率下降、高风险科室执业压力进一步上升,甚至可能导致越来越多年轻医生不愿意进入儿科、急诊、产科等高风险岗位。最终承担成本的,仍然可能是整个社会和广大患者。
而韩杰到底冤不冤,恐怕很难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如果站在医生的角度,他没有故意伤害患者,也没有任何非法获利,只是在高强度急诊工作中出现了一次严重漏诊,并且已经承担了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因此很多同行会觉得“情有可原”。但如果站在患儿家属的角度,一个年仅两岁的孩子因为基础查体遗漏而失去生命,他们同样无法接受一句“医疗风险”就结束一切。
医务人员该怎么办?
对于广大医务人员而言,真正需要重视的,不只是如何避免医疗事故,更是事故发生后的法律应对。现实中,一些医生认为只要积极赔偿、医院出面协调即可,却忽视了刑事风险的存在,结果错过了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一方面,如果医疗事故已经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伤,并且存在涉嫌医疗事故罪的风险,医生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病历资料、配合调查,我建议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估,帮助厘清诊疗行为是否违反规范、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从而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
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等制度争取依法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同时积极赔偿损失、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患者家属谅解,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
给大家找一些医疗事故罪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廖某某、聂某某均持医师执业证(妇产科医师、麻醉医师),在明知诊所不具备手术资格的情况下,对患者田某某行盆腔粘连分离术,因利多卡因局部麻醉导致田某某急性中毒、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如实供述 + 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 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听证员一致认同。
2021年1月,赣榆区公安局以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损失,遂移送至该院刑事和解室办理。在律师的配合下,该院调解员融合情、理、法全方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该院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所以具体到这个案子,当时医生可以争取酌定不起诉,甚至如果家属不同意,也可以适当借助舆论,进而在检察院阶段争取酌定不起诉。也许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既能够依法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也能够兼顾医疗行业的职业特殊性,避免医生因一次过失永久背负刑事案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行业发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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